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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基医院黄牛票贩子号贩子跑腿代挂号电话明确“开门杀”责任 最高法拟推出司法解释

11-12 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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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意推开一扇车门,这种被称为“开门杀”的交通事故,如同潜伏的幽灵,以其突发性和隐蔽性,时刻威胁着道路上的每一个人。这些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伤及性命,事后关于“谁之过”“谁来赔”的争执与维权困境,更是让受害者身心俱疲。11月9日,顶层设计迈出了关键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就《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直指“开门杀”等热点难点,拟以明确的规范,驱散保险赔偿长期以来的迷雾。

  最高法拟为“开门杀”定规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未看清车外情况便贸然推开车门,瞬间与他人发生碰撞,这类事故被形象地称为“开门杀”。

  它看似是驾车或乘车过程中的一个微小疏忽,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却暗藏着足以颠覆生命的重大安全隐患。最高法在阐述相关案例的典型意义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该类事故通常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正是这种“小疏忽”可能引发的“大后果”,使得“开门杀”致人受伤后,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话题屡屡见诸报端,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常常让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痛苦之余,还要陷入漫长的维权拉锯战。

  如今,这一困扰各方许久的问题,有望迎来“明确指引”。最高法于11月9日公布《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重磅文件拟就“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提及的一大核心内容,直指“开门杀”赔偿争议。《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关键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拟制规定,旨在从根源上避免保险理赔陷入僵局。

  那么,赔偿之后的追偿问题如何平衡?《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细致安排。其中,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发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顺序是: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根据合同约定补充赔付;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最高法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此基础上,针对“开门杀”这一特定场景,对“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内涵、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以及后续追偿权行使进行了细化与明确,力图使法律适用更加统一,让公平正义在每一起“开门杀”事故中得到迅速实现。

  牵出赔偿之患

  值得关注的是,“开门杀”事故并非偶发个案,它已日益成为困扰城市道路安全的一大顽疾。其危害不仅仅在于直接的碰撞。

  在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超看来,《征求意见稿》拟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规则进行明确,这是其对实践中最突出争议的直接回应。《征求意见稿》最显著的特点是拟将乘车人“开门杀”行为明确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机动车保险体系寻求赔偿,避免了因责任主体是“乘车人”而非“驾驶人”导致的保险理赔障碍。《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向受害人赔偿。这从法律层面堵住了一个常见的拒赔借口,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障。

  “此前司法实践对于‘开门杀’的保险赔偿存在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李超表示,一是责任主体之争:事故是乘车人造成的,那么责任是否还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常以此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主张乘车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界定:乘车人开车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一部分?这直接关系到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三是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能否向有过错的乘车人追偿?如何追偿?缺乏统一规定,容易引发保险公司与乘车人之间的二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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